无保密措施 公司损失自担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今年初,陈某从我公司跳槽到另外一家计算机公司。
不久前,我的一个客户表示,以后不再与我公司合作。后经我反复询问,该客户承认其打算和陈某现在就职的公司合作。
请问,陈某是否属于侵犯我商业秘密的行为?
律师答疑
大地律师事务所刘晓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陈某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关键在于公司对客户信息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若没有,那陈某挖走客户的行为就不能算是侵犯商业秘密。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 |